首 页省级平台服务商城需求大厅优质机构政策资讯活动广场专家咨询关于平台
关键字: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快递 > 正文

中小微企业日-政策: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8-06-27 11:16:00   来源:   

财税〔201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日


来源:财政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中小微企业日-政策:关于印发2018年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篇:中小微企业日-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国务院又出税收优惠政策

福建省云创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海西分院    6.18虚拟研究院机械装备分院
电话/传真:0598-5831286 5831298(沙县) 0598-8915168
地址:三明高新区金沙管委会大楼一楼(沙县) 邮编:365000
[闽ICP备15016772号-4]



福企网公众号

海西智造公众号

工业机器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