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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加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服务费等予以资助的通知

2011-12-30 10:20:00   来源:   
闽经贸运行〔2011〕78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促进我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扩大产品销售,决定对新加入电子商务平台(指阿里巴巴旗下“出口通”和“淘宝商城”)企业的服务费等予以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专项资金

    从2011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使用阿里巴巴旗下“出口通”、“淘宝商城”服务和开展闽货电子商务推广活动。

    二、资助办法

    (一)资助企业条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增使用“出口通”、“淘宝商城”服务的我省企业(指注册地址在福建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2010年或2011年企业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有向统计部门报送月度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下同)。

    (二)资助金额

    1、对新增使用阿里巴巴“出口通”服务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首年服务费(会员费)资助,拟资助100家企业,共安排资金100万元,按服务协议签定时间先后顺序,补完为止。

    2、对新增使用“淘宝商城”服务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首年服务费(指实际经营期间为一年的服务费,下同)资助,拟资助450家企业,共安排资金900万元,按服务协议签定时间先后顺序,补完为止。

    (三)资助程序

    1、“出口通”服务费资助程序

    (1)企业与阿里巴巴公司签定新增使用“出口通”服务协议;

    (2)企业按隶属关系在新增服务协议签定后8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资助申请,提交《新增使用“出口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服务协议村料及相关凭证;

    (3)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对各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将《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对各市、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按每家1万元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2、“淘宝商城”服务费资助程序

    (1)企业与淘宝公司签定新增使用“淘宝商城”服务协议。

    (2)淘宝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符合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并将《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和服务协议材料及相关凭证报送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淘宝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家数,将专项资金(按每家资助2万元、连续经营期间为一年算)拨付给淘宝公司,淘宝公司根据企业签定(包括续签)的服务协议经营期间情况按比例退还企业服务费(以2万元为限)。

    三、其它

    (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入省经贸委账户,由省经贸委具体核拨。

    (二)若出现“淘宝商城”年费结算返还给企业的情况,则专项资金资助的年费部分也返还给企业;应结算返还的专项资金资助年费部分、因企业经营期间不满一年按比例剩余的专项资金,用于在“淘宝商城”上开展闽货电子商务推广活动,具体方案按省经贸委与淘宝公司签定的相关协议定。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要将该资金补助政策及时告知辖区有关企业,引导企业能够根据自身产品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电子商务模式,扩大产品销售。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要及时了解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做法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对成功案例要给予总结推广并上报,对存在的问题也要及时反馈。

    联系人: 欧阳晓鸣  电话:0591-87834125  

    传真:0591-87875475;

    电子邮箱:fjsjmwyxj@163.com

    附件:1.新增使用“出口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申报表.xls

         2.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汇总表.xls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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