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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2-09-03 15:24:00   来源:   
 

闽经贸技术〔2012606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闽政〔201157号)、《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加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着力引导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现就2013年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高新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织实施10项左右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和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组建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实施相关重大技术攻关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二)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精神,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自2012年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若干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和完善平台建设。支持上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完善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产学研联合

支持企业深化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联合,提升合作层次,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产学研联合体,并联合实施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展技术提升诊断工作;优先支持我省企业联合香港、台湾有关科研机构开展产业技术成果对接并产业化。

(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对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上述支持重点,有效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较好的资信等级。

(三)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须具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明确的平台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已完成相关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实质性工作。研发仪器设备补助项目必须已完成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投入。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研发资金基本落实,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领域研发项目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技术提升诊断须列入省经贸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项目可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后续发布的相关实施细则要求组织申报。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填报《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简表》(见附件1)并编制《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技术提升诊断应编制工作方案。

(六)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设区市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由其依托组建单位行文向省经贸委、财政厅申报。

(七)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依托组建单位等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认真核实和筛选,并填报《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后连同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

(八)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原则上推荐申报3项(福州市、泉州市可推荐申报5项);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产学研联合项目各设区市(含所属县、市)原则上分别控制申报2项、7项。

(九)申报材料一式4份(其中送省经贸委3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其它

(一)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专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二)根据《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有关规定,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依托组建单位应及时掌握所属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于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时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报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资金绩效情况报告。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依托组建单位应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对2010年以来及今后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省经贸委闽经贸技术〔2011283号文要求,组织项目验收或申请省级新产品鉴定,并于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时正式行文上报有关项目鉴定验收情况。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于项目验收前向省经贸委报备,省经贸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或派员参加项目验收。

(四)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和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fj.com.cn)可下载本通知(含附件)。

(五)专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109日。

(六)受理处室及联系

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陈          联系电话:0591-87800532

省经贸委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李鸣心        联系电话:0591-87833242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陈希         联系电话:0591-87097396

附件:1.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简表.doc

2.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doc

3.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4.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经济鉴证表.doc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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