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贸商贸〔2013〕41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省级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贸〔2013〕109号)精神,经各设区市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并经专家评审和公示后,确定10个项目为2013年省级商贸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项目,现将补助资金合计300万元预拨给你们,款列“2160299其它商业流通事务支出”。请各设区市经贸部门督促指导示范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按申报的项目内容,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在6月份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
上述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另行通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投资主体单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