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属各大企业:
为全面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节能量和资源循环利用量目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我委决定再组织申报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重点工程备选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年节约标准煤200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10%、12%,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进行控制。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另有文件明确享受中(西)部特殊政策的福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革命老区等,补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大企业(企业集团)的申请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需提供资质证书的影印件并加盖公章)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能评审查、环评批复、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和4);
(4)通过“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项目库电子版。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筛选工作,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按要求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委(区域处)。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和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大企业(企业集团)务必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审批、用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在近几年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
联系人: 李 晴 联系电话:0591-87063599
邮 箱: fgwqyc@fujian.gov.cn
附件:
1、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doc
2、节能重点工程2015年补充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doc
3、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4、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